越南会计法-2015版本-中文版LUẬT KẾ TOÁN 2015 BẢN TIẾNG TRUNG - 越南投資顧問 Viet Nam Business Sup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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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3日 星期三

越南会计法-2015版本-中文版LUẬT KẾ TOÁN 2015 BẢN TIẾNG TRUNG

 Được dịch bởi : Công Ty TNHH Kính Nghiệp

国会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自由-幸福

---------------

第88/2015/ QH13号法律 河内,2015年11月20日

 


会计法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民议会颁布了《会计法》。

第一章

NHỮNG QUY ĐỊNH CHUNG

Điều 1. Phạm vi điều chỉnh

Luật này quy định về nội dung công tác kế toán, tổ chức bộ máy kế toán, người làm kế toán, hoạt động kinh doanh dịch vụ kế toán, quản lý nhà nước về kế toán và tổ chức nghề nghiệp về kế toán.

Điều 2. Đối tượng áp dụng

1. Cơ quan có nhiệm vụ thu, chi ngân sách nhà nước các cấp.

2. Cơ quan nhà nước, tổ chức, đơn vị sự nghiệp sử dụng ngân sách nhà nước.

3. Tổ chức, đơn vị sự nghiệp không sử dụng ngân sách nhà nước.

4. Doanh nghiệp được thành lập và hoạt động theo pháp luật Việt Nam; chi nhánh, văn phòng đại diện của doanh nghiệp nước ngoài hoạt động tại Việt Nam.

5. Hợp tác xã, liên hiệp hợp tác xã.

6. Hộ kinh doanh, tổ hợp tác.

7. Người làm công tác kế toán.

8. Kế toán viên hành nghề; doanh nghiệp và hộ kinh doanh dịch vụ kế toán.

9. Tổ chức nghề nghiệp về kế toán.

10. Cơ quan, tổ chức, cá nhân khác có liên quan đến kế toán và hoạt động kinh doanh dịch vụ kế toán tại Việt Nam.

Điều 3. Giải thích từ ngữ

Trong Luật này, các từ ngữ dưới đây được hiểu như sau:

1. Báo cáo tài chính là hệ thống thông tin kinh tế, tài chính của đơn vị kế toán được trình bày theo biểu mẫu quy định tại chuẩn mực kế toán và chế độ kế toán......

总则

第一条范围

该法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内容,会计机构的组织,会计师,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国家管理和专业会计组织的内容。

第2条申请对象

1.各级国家预算收支机构。

2.国家机构,组织和非业务单位使用国家预算。

3.不使用国家预算的组织和非业务单位。

4.根据越南法律建立和经营的企业;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5.合作社和合作社工会。

6.工商户,合作社团体。

7.会计负责人。

8.执业会计师;会计服务业务和家庭。

9.专业会计组织。

10.在越南从事会计和提供会计服务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3条术语解释



在本法中,以下术语解释如下:

1.财务报表是指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形式提供的会计单位的经济和财务信息系统。  

2.会计制度是指国家会计主管部门或国家会计主管部门所属组织在特定领域或工作中对会计的规定和指南。授权发布。  

3.会计凭证是载有反映正在发生和已完成的经济和金融活动的信息的纸张和物品,是记录会计帐簿的基础。  

4.会计单位是指本法第2条第1、2、3、4和5条所定义的代理机构,组织或单位,其编制财务报表。  

5.原始成本是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价值。依法计算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装载,卸载,运输,组装,加工以及其他直接相关的成本,直至资产准备就绪为止。使用。  

6.公允价值是指在估值时根据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时可以收取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7.会计表格是指会计帐簿模板,会计帐簿的顺序和方法以及会计帐簿之间的关系。  

8.会计是指以价值,种类和工作时间的形式收集,处理,检查,分析和提供经济和金融信息。  

9.财务会计系指通过财务报表向需要使用会计单位信息的主体收集,处理,检查,分析和提供经济和财务信息。  

十,管理会计是指根据经济和财务管理的要求以及会计单位内的决定,收集,处理,分析和提供经济和财务信息。  

11.执业会计师是指根据本法获得《会计服务注册证》的人。  

12.会计检查是指检查和评估是否遵守会计法,会计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3.会计服务业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会计工作中提供会计服务,总会计师,财务报表编制,会计咨询等工作。这是针对有需要的组织和个人的。  

14.会计期间是从会计单位开始记录会计账目到结束或关闭会计账目以准备财务报表的定义时间段。  

15.经济和金融业务是专门为增加或减少会计单位的资产和资产形成来源而开展的活动。  

16.会计方法是执行会计工作各个内容的特定方式和程序。  

17.电子手段是指以电气,电子,数字,磁性,无线传输,光学,电磁或类似技术工作的手段。  

18.会计凭证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表,管理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会计检查报告和其他与会计有关的文件。  

第4条。会计任务

1.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照会计科目和内容,收集和处理会计信息和数据。 

(二)检查和监督财政收支,收支,清偿和债务清偿义务;检查资产和资产来源的管理和使用;发现并防止违反财务和会计法。

3.会计信息和数据分析;就会计部门的管理要求以及经济和财务决策提出建议并提出解决方案。

4.依法提供会计信息和数据。

第5条。会计要求

1.充分反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中发生的经济和金融业务。

2.及时及时地反映规定的会计信息和数据。

3.反映清晰,易于理解和准确的会计信息和数据。

4.真实,客观地反映此事的现状和性质,经济金融活动的内容和价值。

5.会计信息和数据必须从其产生到经济和金融活动结束之间,从其建立之日起至会计单位终止之时,都应不断予以反映;此期间的会计数据必须继续上一期间的会计数据。

6.有条理地对会计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和整理,并能够进行比较和验证。

第6条。会计原则

1.资产和负债最初按成本列示。初始确认后,对于某些类型的资产或负债,其价值会根据其市场价格定期波动,并且可以可靠地重新确定其价值,则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在财务报表期末合理。

2.所选的会计准则和方法必须在整个年度会计期间内得到一致应用;如果改变了所选择的规定和会计方法,会计单位必须在财务报表中作出解释。

3.会计单位必须在发生经济和金融活动的会计期间客观,全面,正确和正确地收集和反映。

4.必须准备财务报表,并将其完整,准确,及时地发送给主管当局。会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和数据,必须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5.会计单位必须使用资产评估的方法,仔细分配收入和支出,不要伪造其经济和金融活动的结果。

6.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必须确保正确反映交易的性质,而不是交易的形式和名称。

7.使用国家预算的国家机构,组织和非经营单位,除了执行本条第1、2、3、4、5和6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本节进行会计核算。国家预算记录。

第7条会计准则和会计职业道德准则

1.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编制财务报表的方法。

2.标准会计职业道德包括原则规则和准则,适用于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企业和家庭经验的职业道德适用标准商业会计服务。 

3.财政部应根据适合越南特定条件的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8条会计对象

1.国家预算收支活动,行政和非经营活动的核算对象;单位和组织使用国家预算的活动包括:

a)金钱,材料和固定资产;

b)资金来源,资金;

c)会计单位内的内部和外部付款;

d)收支和结算收支差额;

dd)国家预算的收入,支出和余额;

e)金融投资,国家信贷;

g)公共债务和处理;

h)公共财产;

i)与会计单位有关的其他财产,应收款和负债。

2.属于非国家预算资助单位和组织活动的会计对象包括本条第1款第a,b,c,d和i点的规定的财产和财产形成的来源。 。

3.商业活动中的会计对象,除本条第4条规定的对象外,包括:

a)财产;

b)负债和权益;

c)销售,业务费用,收入和其他费用;

d)国家预算的税收和其他款项;

dd)业务结果和业务结果的分配;

e)与会计单位有关的其他财产,应收款和负债。

4.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和金融投资活动中的会计对象包括:

a)本条第3款规定的主题;

b)金融投资,信贷;

c)会计单位内的内部和外部付款;

d)承诺,担保,有价值的文件。

第9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般会计,明细会计

1.会计单位的会计包括财务会计和行政会计。

2.会计单位在进行财务会计和行政会计时,必须进行以下一般会计和详细会计:

a)一般会计必须收集,处理,记录和提供有关会计部门经济和金融活动的一般信息。一般会计使用货币单位反映资产状况,资产来源,会计单位的经济金融活动状况和结果。一般会计是根据详细会计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的;

b)详细会计必须以货币单位,种类单位和工作时间单位为单位中的每个特定会计对象收集,处理,记录并提供详细信息。会计。总会计师的详细的会计例证。. 详细的会计数据必须与一个会计期间的一般会计数据一致。

3.财政部应指导适用于每个活动领域的管理会计的应用。

第10条会计中使用的计算单位

1.会计中使用的货币单位为越南盾,国家符号为“ d”,国际符号为“ VND”。如果以外币进行经济和金融交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会计单位必须按照原始货币和越南盾的实际汇率进行记录。对于没有与越南盾汇率的外币,必须以与越南盾汇率的外币进行转换。 

主要以外币为单位进行收支的会计单位,可以自行选择该外币作为核算货币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在准备供越南使用的财务报表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会计单位必须按实际汇率将其转换为越南盾。

2.会计核算的种类和工作时间单位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如果会计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则必须将其转换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3.允许会计单位在编制或公布其财务报表时四舍五入并使用简化的单位。

4.政府应详细并指导本条的执行。

第11条会计中使用的文字和数字

1.会计中使用的脚本是越南语。如果在会计凭证中必须使用外语,则必须同时使用越南语和越南语的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

2.会计中使用的数字为阿拉伯数字;在成千上万亿之后,必须放置一个点(。);虽然仍在单位行数字后面写一个数字,但必须在单位行数字后面加上一个逗号(,)。

3.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的企业和分支机构必须将其财务报表转移到国外的母公司或组织,或使用相同的软件来管理和支付与公司的交易。海外母亲和组织可能在千千万万和十亿之后使用逗号(;);当在单位行数字后仍写数字时,在单位行号后应加一个点(。),并且必须在文件,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和其他国家主管部门的财务报表应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会计期间

1.会计期间包括年度会计期间,季度会计期间和每月会计期间,其定义如下:

a)年度会计期间为12个月,从日历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从日历季度开始,选择具有特定组织和运营特征的会计单位作为12个完整月的年度会计期间,从该季度的第一个月初开始到下一年的下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并且必须通知财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b)一个季度的会计期间为03个月,从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到该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结束;

c)每月会计期间为从第一天的第一个月到该月的最后一天的月末。

2.新建会计单位的会计期间定义如下:

a)新设立企业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规定的年度,季度或月度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束。在本条第1款中;

b)另一个会计单位的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规定自设立会计单位的决定的生效日开始至年度,季度或月度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束。本条第1条中提到的内容。 

3.当一个会计单位被分割,合并,合并,转换,或要解散,终止经营或破产时,最后一个会计期间从年度会计期间开始。本条第1款规定的季度,季度会计期间或月度会计期间,应在决定分立,合并,合并,所有权类型或所有权形式转换,解散或停产之日之前的最后一天并且会计部门的破产生效。

4.如果第一年或最后一个会计期间的会计期间短于90天,则可以将其添加到下一年的会计期间,或者加上上一会计年度。数学年;第一个或最后一个年度会计期间必须少于15个月。

第十三条违禁行为

1.伪造,伪造或同意,强迫他人伪造,伪造,擦除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凭证。

2.有意地同意或强迫他人提供或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和数据。

3.将会计单位或与会计单位有关的财产和负债留在会计帐簿之外。

(四)在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档案期限届满之前,废止或者故意破坏会计凭证。

5.颁布和宣布其权限范围之外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六,贿赂,威胁,压制或者强迫会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执行会计工作。

7.会计单位的管理和行政人员同时兼任会计师,店主,出纳员,但个人拥有的私营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八,安排或者聘用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会计师或者总会计师。

9.以任何形式出租,借用,租赁,出借会计师证书或会计服务注册证书。

10.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系统,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提供和发布财务数据不一致的财务报表。

十一,提供不具备资格证明书的会计服务或者不满足本法规定条件的会计服务。

12.如果自获得企业注册证书之日起已超过6个月,但仍未获得商业服务资格证书,则以企业名称使用“会计服务”一词会计师或企业已停止提供会计服务。 

13.雇用不具备执业或提供会计服务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向其各自单位提供会计服务。

14.执业会计师和会计企业与客户串通以提供或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和数据。

15.根据法律规定在会计活动中采取的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和数据的价值

1.会计凭证和数据具有会计单位的法律效力,并依法用于发布和公布。

2.会计文件和数据是制定和批准计划,成本估算,结算,检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的基础。

第十五条:管理,使用和提供会计信息和文件的责任

1.会计单位负责管理,使用,保存和存档会计凭证。

2.会计单位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向机构,组织和个人及时,全面,诚实,透明地提供会计信息和文件。

第二章

会计工作内容

第一节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会计凭证的内容

1.会计凭证必须包含以下主要详细信息:

a)会计凭证的名称和序列号;

b)产生会计凭证的日期;

c)制作会计凭证的机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d)收到会计凭证的机构,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dd)产生的经济和金融业务;

e)以数字表示的经济或金融活动的数量,单价和数量;用数字和文字标明的用于收款和付款的会计凭证的总额;

g)签名,开票人,批准人的全名以及与会计凭证有关的人员。

2.除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会计凭证的主要内容外,根据每种凭证的类型,会计凭证还可包含其他详细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凭证

1.电子凭证包含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示时,视为加密凭证,在传输过程中不会更改。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诸如磁带,磁盘,支付卡之类的介质上。  

2.电子凭证必须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确保机密性并保存数据和信息;必须对违反规定的所有形式的利用,访问,复制,窃取或使用电子凭证进行管理和检查。电子凭单以创建,发送或接收时的原始形式作为会计凭证进行管理,但必须具有足够的合适设备才能使用。

3.当纸质凭证转换为用于交易,付款或反之亦然的电子凭证时,电子凭证对执行此类经济和金融操作有效,则纸质凭证仅具有价值。保留用于记录,监视和检查的值,对于交易或付款无效。

第18条-制作和归档会计凭证

1.与会计单位业务有关的产生的经济和金融业务必须使用会计凭证。每次经济和财务操作都只能使用一次会计凭证。

2.必须按照表格上规定的内容清楚,完整,及时,准确地制作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没有样本的,会计单位可以自行制作会计凭证,但必须充分保证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3.会计凭证上的经济和金融活动内容不得缩写,删除或更正;书写时,需要使用钢笔,数字和单词必须连续且不间断,空白处必须划线。更正或删除的凭证没有付款价值,并记录在会计账簿中。如果会计凭证的书写方式不正确,则必须通过错写错误的凭证将其取消。

4.会计凭证必须带有要求的份数。如果为了经济或财务目的必须制作多份会计凭证,则表的内容必须相同。

5.在会计凭证上签字的制造者,批准人和其他人必须对会计凭证的内容负责。

6.以电子凭证形式制成的会计凭证必须符合本条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电子凭证打印在纸上,并根据本法第41条进行存档。如果不是在纸上打印而是在电子介质上存储,则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并且必须在存储期内取回。

第十九条会计凭证的签署

1.会计凭证必须根据凭证上指定的标题具有完整的签名。会计凭证必须使用不可擦除的墨水签名。会计凭证不得用红色墨水签名或刻有签名。个人在会计凭证上的签名必须一致。视障人士的会计凭证必须符合政府的规定。

2.会计凭证必须由主管人员或授权人员签署。如果凭证内容未完全记录在签名人的责任下,则严禁签名。

3.在付款之前,必须由有权批准付款的人员和总会计师或授权人员签署付款凭证。用于支付的会计凭证必须在每份副本上签名。

4.电子凭单必须具有电子签名。电子凭证上的签名与纸质凭证上的签名具有相同的价值。

第二十条发票

1.发票是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记录销售信息并提供服务的会计凭证。

2.发票的内容和形式,发票的制作,管理和使用顺序均符合税法。

第二十一条会计凭证的管理和使用

1.有关会计凭证的信息和数据是记录会计帐簿的基础。

2.会计凭证必须按经济内容,时间顺序排列,并按法律规定安全保存。

3.只有国家主管部门有权暂时没收,没收或盖章会计凭证。如果临时没收或没收了会计凭证,国家主管部门必须复制临时没收或没收的凭证,在重复的凭证上签名以证明证书,并将影印本交给会计单位。 ; 同时记录下来,清楚说明每种临时扣押或没收的会计凭证的原因和数量及其签名和盖章。

4.负责会计凭证盖章的机构必须做好记录,明确说明要密封,签字和盖章的每种会计凭证的原因和数量。

第二节

会计帐户和帐簿

第22条会计账户和会计账户系统

1.会计科目用于根据经济内容对经济和金融活动进行分类和系统化。

2.会计科目系统包括需要使用的会计科目。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每个会计单位只能使用一个会计帐户系统进行财务会计。

3.财政部应制定适用于下列会计单位的会计账户和会计账户制度的详细规定:

a)会计单位负责国家预算的收支;

b)国家预算资助的会计单位;

c)不使用国家预算的会计单位;

d)会计单位是企业;

dd)其他会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选择适用会计账户制度

1.会计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帐户制度来选择要使用的会计帐户制度。

2.会计单位可以详细说明选定的会计帐户,以满足其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会计账簿

1.会计帐簿用于记录,系统化和存储与会计单位有关的所有发生的经济和金融交易。

2.会计帐簿必须清楚说明会计单位的名称;书名;制作日期,月份和年份;截止日期,月份和年份;记账人,总会计师和会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页数; 密封。

3.会计帐簿必须包含以下主要详细信息:

a)入境日期;

b)用作记账基础的会计凭证的编号和日期;

c)发生的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内容摘要;

d)会计帐户中记录的发生的经济和金融活动的金额;

dd)期初余额,该期间的发生额,期末余额。

4.会计帐簿包括一般会计帐簿和详细的会计帐簿。

五,财政部对会计帐簿应有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会计账簿制度

1.会计单位必须以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帐册系统为基础,以选择要采用的会计帐册系统。

2.每个会计单位在一个年度会计期间仅使用一个会计簿系统。

3.会计单位可以将选定的会计帐目具体化,以满足其会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会计帐簿的开立,记录,结清和归档

1.会计帐簿必须在年度会计期间开始时打开;对于新成立的会计单位,必须从成立之日起打开会计帐簿。

2.会计单位必须以会计凭证为基础来记录其会计帐簿。

3.会计账簿必须根据其内容及时,清晰,完整地记录。会计账簿中记录的信息和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和真实,符合会计凭证。

4.会计账簿的记录必须符合经济和金融活动产生的时间顺序。下一年会计帐簿中记录的信息和数据必须延续前一年会计帐簿中记录的信息和数据。从打开到关闭,必须连续记录会计账簿。 

5.会计帐簿上的信息和数据必须用墨水笔书写;不在上面或下面题写;不重叠 没有行距;如果页面编写不完整,则必须将未写部分划掉;完成页面后,必须添加该页面的总数,然后将总数移动到下一页。

6.会计单位必须在一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关闭其会计帐簿,然后再制作财务报表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7.会计单位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记录其会计账簿。以电子方式记录会计帐簿时,除印章外,必须遵守会计帐簿第24条,第25条以及本条第1、2、3、4和6条的规定。在电子媒体上关闭会计帐簿后,他们必须将其打印在纸上,并在要归档的每个年度会计期间将它们装订在单独的帐册中。如果不是在纸上打印而是将会计帐簿存储在电子媒体上,则必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并且必须在存储期内取回。

第二十七条会计账簿的更正

1.在检测会计帐簿中的错误时,它们不得擦除错误记录的信息或图形的痕迹,而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方法之一进行纠正:

a)通过在错误的地方标记一条线并在顶部写上正确的数字或单词并在其旁边写上总会计师的签名来写更正;

b)通过用红色墨水记录错误的数字或在括号中书写错误的数字来写负数,然后写下正确的数字并附上总会计师的签名;

c)通过制作“调整文件”记录调整并插入差额进行更正。

2.如果在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之前发现会计帐簿中的错误,则必须对当年的会计帐簿进行更正。

3.如果在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后发现会计帐簿中的错误,则必须在发现错误的当年的会计帐簿上进行更正,并要求更正。解决这个问题。

4.以电子方式对会计帐簿进行记录时,应按照本条第1款c点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按公允价值评估和确认

1.在财务报表期末按公允价值评估和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包括:

a)会计准则要求的金融工具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记录和重新评估;

b)外币货币项目按实际汇率计算;

c)会计准则要求其价值定期波动的其他资产或负债必须重估至其公允价值。

2.以公允价值进行的资产和负债的重新评估必须确保有真实依据。如果没有可靠依据确定价值,则资产和负债均按成本入账。

3.财政部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需要记录和重估的资产和负债,并按其公允价值确定记录和重估的会计方法。

第三节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

1.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用于汇总和披露会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业绩。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包括:

a)财务状况报告;

b)报告经营成果;

c)现金流量表;

d)财务报表附注;

dd)法律规定的其他报告。

2.会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如下:

a)会计单位必须在年度会计期末编制财务报表;法律规定按照其他会计期间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单位应当制定会计期间;

b)财务报表的编制必须以结算会计帐目后的数据为基础。上级会计单位必须根据同一上级会计单位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一般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

c)财务报表必须按照内容,方法编制,并在会计期间之间保持一致;如果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存在差异,则必须明确说明原因;

d)财务报表必须由会计单位的制造者,首席会计师和法律代表签署。财务报表的签署人必须对报告的内容负责。

3.会计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在年度会计期间结束后的90天内提交国家主管部门。

4.财政部应详细说明每个活动领域的财务报表;责任,对象,准备时间,准备方法,提交截止日期,财务报表的接收和披露地点。

第三十条国家财务报表

1.国家财务报表是在合并国家机构,公共非营业单位,经济组织和国有部门其他有关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的。用于综合和披露国家财务状况,国家财务活动的结果以及全国范围内和每个地方的国家财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州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州预算收入和支出,州财政资金,公共债务,企业的州资本,资产,资本来源和资本用途的信息。统治者的。州财务报表包括:

a)国家财务报告;

b)报告州财政活动的结果;

c)现金流量表;

d)国家财务报表附注。

3.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如下:

a)财政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制作国家财务报表,并将其提交给政府,以向国民议会报告;指示国家财政部承担起主要责任,并与金融机构协调,在其各自地区内编制财务报表,并将其提交给各省人民委员会,以向同级人民委员会进行报告;

b)国家机构,非营业单位,经济组织和有关实体负责报告其各自单位的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以编制财务报表。州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和各地。

4.国家财务报表应根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在编制国家预算的同时准备并提交国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

五,政府应当对国家财务报表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编制和公布国家财务报表;机构,单位和地方在提供信息以准备州财务报表方面的责任。

第31条。财务报表中应公布的内容

一,国家预算会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预算法》的规定,公布国家预算收支信息。

2.不使用国家预算公布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单位。

3.使用人民缴款的会计单位公开披露动员和使用缴款的目的,缴款人,动员水平,各项目的收支结转和使用结果有助于。

4.从事经营活动的会计单位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a)资产,负债和权益;

b)经营成果;

c)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d)工人的收入;

dd)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5.依法必须审计的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附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中。

第三十二条公开披露财务报表的形式和期限

1.财务报表的发布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a)出版出版物;

b)书面通知;

c)张贴;

d)在网站上发布;

dd)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使用国家预算公布会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形式和期限,应当符合国家预算法的规定。

3.不使用国家预算的会计单位,使用人民捐款的会计单位必须在提交财务报表之日起30天内公布其年度财务报表。 。

4.从事业务活动的会计单位必须在年度会计期间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表。证券,信用,保险法与本法规定不同的,公开财务报表的形式和期限,以该领域的法律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表审计

1.法律要求对会计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在将审计单位提交给国家主管部门之前和将其公布之前,必须进行审计。

2.会计单位在接受审计时,必须完全遵守有关审计的法律规定。

3.会计单位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提交给国家主管机构时,必须随附审计报告。

第四节会计检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检查

1.会计单位必须接受主管机构的会计审查。只有在法律规定有主管机构的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会计检查,但本条第3款b点指定的机构除外。

有资格决定会计检查的机构包括:

a)财政部;

b)部委,部级机构,政府附属机构和其他中央机构决定对其指定领域的会计单位进行会计检查;

c)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检查由其管理的地方会计单位的会计;

d)上级单位决定检查其附属单位的会计。

3.有资格进行会计检查的机构包括:

a)本条第2条规定的代理商;

b)国家检查机构,专业财务检查员,国家审计师,税务机构在执行会计单位的检查,检查和审计任务时。

第三十五条会计检查的内容

1.会计检查的内容包括:

a)检查会计工作的执行情况;

b)检查会计机构和会计师的组织;

c)检查组织管理和提供会计服务;

d)检查是否遵守会计法的其他规定。

2.会计检查的内容必须在审查决定中确定,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b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会计检查时间

会计检查的期限由有权检查会计的机构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天,劳动日规定的休息日和公共假期除外。如果检查内容复杂,则需要花费时间进行评估,比较和得出结论,有权检查会计的机构可以延长检查时间;每次检查的时间不得超过05天,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除外。

第三十七条会计检查组的权利和责任

1.除对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b项规定的检查,审核审计小组外,会计检查小组必须公布会计检查决定。会计检查组有权要求被检查的会计单位提供与会计检查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并在必要时作出解释。

2.会计检查结束时,会计检查组必须制作会计检查记录,并抄送一份给要检查的会计单位;如果发现任何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请根据其权限进行处理或将卷宗移交给国家主管机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会计检查组组长必须对检查结论负责。

4.会计检查组必须遵守检查顺序,内容,范围和期限,不得影响会计单位的正常运作,也不得骚扰经审计的会计单位。调查。

第三十八条会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接受会计检查。

1.接受会计检查的会计单位具有以下职责:

a)向会计检查组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会计凭证,并应检查组的要求解释其内容;

b)遵守会计检查小组的结论。

2.接受会计检查的会计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发现检查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权限或者检查内容与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一致的,拒绝检查;

b)如果对会计检查组的结论有异议,请向国家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1.内部控制是指依法在会计部门内建立和实施内部机制,政策,程序和规章,以确保预防,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并满足设定的要求。

2.会计部门必须在其部门内建立内部控制系统,以满足以下要求:

a)确保装置的性能安全,避免误用和失效;

b)这些交易均已根据授权获得批准,并被完整记录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公平列报的基础。

3.内部审计是指检查,评估和监督内部控制的充分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4.内部审计具有以下任务:

a)检查内部控制系统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效率;

b)在提交财务报表和行政会计报告批准之前,检查并核实其经济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

c)检查会计单位负责人对业务原则,管理,法律,财务和会计制度,政策,决议和决定的遵守情况;

d)发现单位资产管理和保护中的漏洞,弱点和欺诈;提出解决方案,以改善和完善管理系统并运营会计部门的运营。

5.政府应提供有关企业,国家机关和非营业单位内部审计的详细规定。

第5节。资产检查,保存,会计凭证存储

第40条财产清单

(一)资产清册:是指称量,计量,计量和盘点数量;在盘存时证明和评估资产的质量和价值以及可用资本,以检查并与会计账簿中的数据进行比较。

2.在以下情况下,会计单位必须清点财产:

a)在年度会计期末;

b)会计单位被分割,拆分,合并,合并,解散,关闭,破产或出售或租赁;

c)允许会计单位更改其所有权类型或形式;

d)发生火灾,洪水和其他异常损坏;

dd)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决定进行资产重新评估;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3.盘点资产后,会计单位必须对盘点结果进行常规报告。如果实际库存数字与会计帐簿中记录的有任何出入,会计单位必须确定原因并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差异和处理结果,然后再进行报告。财务报表。

4.库存必须反映不动产及其来源。清单结果总报告的发明人和签字人应对清单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会计凭证的保存和归档

1.会计单位在使用和归档过程中必须完全安全地保存会计文件。

2.如果暂时没收或没收了会计凭证,则必须有记录,并附有该会计凭证的复印件;如果会计凭证丢失或毁坏,则必须有记录以及该凭证的影印本或确认书。

3.会计凭证必须在年度会计期结束后或会计工作结束后存档12个月。

4.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会计文件的保存和存档。

5.会计凭证必须在以下时限内归档:

a)用于会计单位的管理和行政的会计文件至少05年,包括未直接用于记录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凭证;

b)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直接用于在会计簿中记账并准备财务报表,会计簿和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凭证至少有十年的期限;

c)永久存档具有历史数据并具有重要的经济,安全和国防意义的会计凭证。

六,政府应规定要存档的每种会计凭证,存档期限,本条第5条规定的存档期限的计算时间,会计凭证的销毁地点和程序。存储。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丢失或者损毁的,会计单位的责任

当检测到会计凭证丢失或破坏时,会计单位必须立即执行以下任务:

1.检查,确定并记录会计凭证丢失或损毁的数量,现状和原因;通知有关组织和个人以及国家主管部门;

2.组织恢复损坏的会计凭证;

3.与在会计文件和数据中有交易的组织或个人联系,以便复印或重新确认丢失或毁坏的会计文件;

4.对于与财产有关但无法通过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措施收回的会计凭证,必须有资产清单,以复制丢失或丢失的会计凭证。破坏。

第6节。在会计单位股份,争议,合并,合并,所有权类型或形式的转换,解散,终止运营,破产的情况下的会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会计单位分开的会计工作

1.分为新会计单位的会计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a)关闭会计账簿,清点资产,确定未偿债务,制作财务报表;

b)划分资产和未偿债务,进行移交记录,并根据移交记录在会计帐簿中进行录入;

c)将与资产和未偿债务有关的会计凭证移交给新的会计部门。

二,新设立的会计单位应当根据交接记录,依照本法的规定开设和记帐。

第四十四条会计单位分开的会计工作

1.为组成新的会计单位而划分了一部分的会计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a)资产清单,确定分离部门未偿债务;

b)移交拆分部门的资产和未偿债务,进行移交记录,并根据移交记录记入会计账簿;

c)将与资产和未偿债务有关的会计凭证移交给新的会计部门;未交纳的会计凭证,由分开的会计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归档。

二,新设立的会计单位应当根据交接记录,依照本法的规定开设和记帐。

第四十五条合并会计单位的会计工作

1.如果将会计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会计单位,则每个合并的会计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a)关闭会计账簿,清点资产,确定未偿债务,制作财务报表;

b)移交所有资产和未偿债务,作移交记录,并根据移交记录记入会计帐簿;

c)将所有会计凭证移交给合并会计部门。

2.合并会计部门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a)根据移交记录,打开会计帐簿并按照本法记录会计帐簿;

b)将合并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合并为合并会计单位的财务报表;

c)接收和归档合并实体的会计凭证。

第四十六条会计单位合并的会计工作

1.合并到另一个会计单位中的会计单位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a)关闭会计账簿,清点资产,确定未偿债务,制作财务报表;

b)移交所有资产和未偿债务,作移交记录,并根据移交记录记入会计帐簿;

c)将所有会计凭证移交给合并会计部门。

二,合并会计单位应当根据交接记录,按照本法的规定记录会计账簿。

第四十七条所有权类型或形式转换的会计工作

1.会计单位更改其所有权类型或形式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a)关闭会计账簿,清点资产,确定未偿债务,制作财务报表;

b)移交所有资产和未偿债务,作移交记录,并根据移交记录记入会计帐簿;

c)将所有会计凭证移交给转换后的会计单位。

2.改制后的会计单位应当根据交接记录,依照本法的规定开设和记帐。

第四十八条解散,终止经营或破产的会计工作

1.解散或终止的会计部门必须执行以下工作:

a)关闭会计账簿,清点资产,确定未偿债务,制作财务报表;

b)打开会计帐簿,以监控与解散或停工有关的经济和金融运营;

c)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解散或关闭的会计单位的所有会计凭证移交给上级会计单位或档案组织或个人。此法。

2.宣布一个会计单位破产的,破产宣布法院应指定一个人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会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会计机构的组织

1.会计单位必须组织会计机构,任命会计师或雇用会计服务。

2.机构的组织,会计师,总会计师的安排或会计师或雇用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的安排必须遵守政府的规定。

第五十条会计单位代表的法律责任

(一)依照本法的规定组织会计机构,安排会计师或者决定聘请会计服务企业或者会计服务户。

(二)依照本法规定任命总会计师或者决定聘请总会计师的;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专门法律的规定。

(三)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组织和指导会计单位的会计工作,并对错误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对他人造成的错误承担连带责任,但属于自己的管理责任。

(四)组织下级单位内部会计检查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会计师的准则,权利和责任

1.会计师必须具有以下标准:

a)具有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和守法意识;

b)具有专业会计资格。

2.会计师有权独立掌握会计专业知识。

3.会计师有责任遵守会计法,从事分配的工作并对其专业知识和专业负责。更换会计时,原会计负责将会计工作和会计凭证移交给新会计。前会计必须在其担任会计期间负责会计工作。

第52条。不得担任会计师的人

1.未成年人;法院宣布某人有限行为或无行为能力;目前正在采取措施送往义务教育机构或义务戒毒所的人员。

2.根据法院有效判决或决定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受到刑事起诉的人;被判入狱或因违反经济管理命令而被定罪的人之一,或与财务和会计职位有关的犯罪但未清除其犯罪记录的人。  

3.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养父,养母,妻子,丈夫,亲生子女,养子,法定代理人的同胞,负责人,董事或总经理主管财务的副总,副主任,副总经理-会计,同一会计单位的总会计师,但私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由个人拥有,在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4.在同一会计单位中买卖资产的经理,行政人员,店员,出纳员,个人,私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个人除外。业主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三条总会计师

1.总会计师是负责组织会计单位中会计工作的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二)国家机关,组织和非经营单位使用国家预算的总会计师以及由国家持有超过五十%的特许资本的企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务外,协助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监督会计单位财务的任务。

3.总会计师应受会计单位代表法律的领导;有上级会计单位的,应当同时接受专业指导,并由上级会计单位的总会计师进行检查。

(四)会计单位指定会计负责人代替总会计师的,会计负责人必须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行使其职责和权利。本法第五十五条对总会计师的规定进行了规定。

第五十四条总会计师的准则和条件

1.总会计师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b)具有中级以上专业会计专业知识;

c)拥有总会计师培训证书;

d)为具有大学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会计专业人士从事会计工作至少02年,而会计的实际工作时间至少为03年拥有中级或大学以上会计专业知识和专长的人工作多年。

2.政府应规定适合每种会计单位的总会计师的标准和条件。

第五十五条总会计师的责任和权利

1.总会计师具有以下职责:

a)遵守会计单位中有关会计和财务的法律规定;

(二)依照本法的规定组织和管理会计机构;

c)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2.总会计师有权在会计专业知识上独立。

3.国家机关,组织和非经营单位使用国家预算的总会计师以及由国家持有超过50%的特许资本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外,具有以下权利:

(一)就会计人员,店员,收银员的聘用,调动,加薪,表彰或纪律,向会计单位的法律代表提供书面意见;

b)要求会计部门的有关部门充分及时地提供与总会计师的会计工作和财务监督有关的文件;

c)在与决策者不同时保持专业知识的书面意见;

d)当发现会计单位内违反财务和会计法的行为时,应书面报告会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仍然必须遵守该决定的情况下,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或国家主管机构的直接上级报告,并且不对执行该决定的后果负责。

第五十六条聘用会计师服务,总会计师服务

一,会计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会计服务企业或会计住户签订合同,聘请会计服务机构或总会计师。

2.租赁会计服务或总会计师服务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合同。

3.聘请会计师和总会计师的会计单位有责任全面,及时,如实地提供与聘用会计师或雇员工作有关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总会计师,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额支付会计服务费。

4.被聘为总会计师的人员必须完全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5.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的家庭以及被聘为会计师或总会计师的人员必须对合同中约定的会计信息和数据负责。

第四章

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十七条会计师证书

1.会计证书持有人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a)具有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和守法意识;

b)拥有财政部规定的金融,会计,审计或其他专业的大学或更高学位;

c)通过考试以获得会计师证书。

2.拥有会计专家证书或由越南财政部认可的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颁发的会计证书的人员,应通过经济或金融法考试。具有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标准的越南会计师应获得会计师证书。

3.财政部应规定获得会计师证书的考试条件,授予和撤销会计师证书的程序。

第五十八条会计服务从业登记

1.具有独立审计法所规定的会计证书或审计师证书的人员,可以通过会计服务企业或会计服务业者注册从事会计服务。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

a)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从大学毕业之日起,在财务,会计和审计领域工作了36个月或更长时间;

c)充分参与规定的知识更新计划。

2.完全满足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人,应进行执业注册并获得会计服务注册证书。财政部应规定授予和撤销《会计服务登记证》的程序。

3.《会计从业人员注册证书》仅在持有人为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全职劳动合同或在服务家庭工作的情况下有效。会计。

4.未注册从事会计服务的人员包括:

a)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军官,专业士兵,工人,国防官员,人民公安部队。 

b)根据法律上有效的法院判决或决定被禁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受到刑事起诉的人;被裁定犯有违反与财务和会计有关的经济管理令的罪行之一但没有删除犯罪记录的人;被送往义务教育机构或义务戒毒机构的在公社,病房或乡镇要接受行政处理教育措施的人员;

c)该人被判犯有严重罪行,违反经济管理令,但没有删除其犯罪记录;

d)因违反财务,会计和审计法而受到行政制裁的人,但期限为06个月,自制裁决定完成之日起从完成另一项行政制裁决定之日起,报告或01年期限尚未到期;

dd)被停职从事会计服务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会计服务企业

1.以下列形式成立会计服务企业:

a)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

b)伙伴关系;

c)私营企业。

二,企业只有满足本法规定的经营条件,并获得发给提供会计服务资格的证明后,方可提供会计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设立另一会计师事务所而出资,但为建立商业企业而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出资的情况除外。越南的会计服务。

4.外国会计事务所应以以下形式在越南提供会计服务:

a)向已经在越南成立并在越南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出资;

b)设立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

c)根据政府规定提供跨境服务。

第六十条颁发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条件

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将被授予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等效文件;

b)至少有两名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本出资人;

c)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总经理必须是执业会计师;

d)根据政府规定,确保企业执业会计师的出资比例和会员组织的出资比例。

2.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授予合伙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等效文件;

b)至少有两个普通合伙人从事会计工作;

c)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总经理必须是执业会计师。

3.完全满足以下条件的私营企业应被授予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法律规定的企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等效文件;

b)至少有两名执业会计师;

c)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同时是执业会计师和董事。

4.完全满足以下条件时,应向外国会计服务企业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授予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a)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总部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提供会计服务;

b)至少有两名执业会计师,包括分公司董事或总经理;

c)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董事或总经理不得同时担任越南另一家企业的经理或高管职务;

d)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财政部发送文件,以确保其对越南分公司的所有义务和承诺承担责任。

5.自注册会计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向越南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颁发证书。或如果已取消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则该外国会计事务所在越南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必须告知立即通知商业登记机构以执行从企业或分支机构名称中删除“会计服务”一词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申请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档案

1.申请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

2.企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复印件。

3.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执业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4.与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服务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5.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文件。

6.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7.外国企业对外国企业承担责任的书面承诺,证明其获准为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越南的分支机构提供外国企业的会计服务。

第六十二条授予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期限

1.财政部收到完整有效的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企业授予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如果拒绝,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清楚说明原因。

(二)有必要澄清与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有关的材料时,财政部应当要求企业申请提供服务资格证书。会计师。签发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期限从收到其他解释性文件之日开始。

第63条。重新签发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1.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签发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a)外国会计事务所在越南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和总部地址有所变化;

b)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丢失或损坏。

2.申请重新授予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档案包括:

a)重新签发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

b)授予的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原件,但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情况除外;

c)与重新签发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其他文件(如有)。

(三)财政部收到完整,有效的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重新签发向企业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如果拒绝,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清楚说明原因。

第六十四条签发和重新签发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费用

被授予或重新签发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支付费用。

第六十五条提供会计服务的家庭企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户可以提供会计服务:

a)拥有商业户口登记证;

b)设立营业户的个人或团体代表必须是执业会计师。

2.提供会计服务的家庭不需要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第六十六条任何变更必须通知财政部

1.下列任何内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会计服务企业必须书面通知财政部:

a)在企业执业的会计师名单;

(b)不满足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提供会计服务的条件之一,部分或全部;

c)企业总部的名称和地址;

d)董事或总经理,法人代表,成员出资比例;

dd)暂停提供会计服务;

e)建立,终止业务或更改提供会计服务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g)进行分割,分离,合并,合并,改造或解散。

2.下列任何一项内容的更改之日起十日内,会计服务业者必须书面通知财政部:

a)执业会计师名单;

b)营业户的名称和地址;

c)暂停或终止会计服务的提供。

第六十七条执业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住户的责任

1.开展与合同约定的会计服务内容有关的会计工作。

2.遵守会计法和职业道德标准。

3.对客户和法律负责,对所提供的会计服务的内容负责,并赔偿因客户造成的损害。

4.定期提高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年度知识更新计划。

5.遵守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会计专业组织的会计服务质量控制和专业管理。

6.按照政府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六十八条不提供会计服务的情况

负责会计事务所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个人不得向其他会计单位提供会计服务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家庭的代表或直接提供企业或会计家庭会计服务的人员:

1.成为会计单位的管理,行政和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亲生母亲,养父母,养父母,妻子,丈夫,亲子,养子,兄弟姐妹除非会计单位是私人企业,否则是个人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2.与会计单位有经济和财务关系;

3.专业能力不足或没有资格提供会计服务;

4.向与该会计部门有经济和财务关系的组织的客户提供总会计师服务;

5.会计部门要求执行不符合职业道德标准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会计和财务专业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暂停会计服务业务并吊销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服务企业将被暂停提供会计服务:

a)连续03个月不满足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一项,部分或全部条件;

b)存在专业错误或违反会计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准则,造成严重后果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服务企业应当撤销其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a)作出虚假声明,欺诈或伪造文件,以便有资格获得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b)连续十二个月未提供会计服务;

c)自停权之日起60天内未纠正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规行为;

d)被解散,破产或自行终止提供会计服务;

dd)撤销企业登记证,投资登记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e)伪造或串通,伪造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并提供虚假信息和报告数据的链接;

g)伪造,擦除或修改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

3.撤销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的会计服务企业,必须自撤销决定的生效日起终止其会计服务的提供。

4.会计服务经营者在因专业错误或违反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而导致严重或可能的后果时,将被暂停提供会计服务。实际上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5.提供会计服务的家庭在下列情况之一中必须终止其会计服务业务:

a)连续十二个月未提供会计服务;

b)自停权之日起60天内未纠正本条第4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c)自终止提供会计服务;

d)伪造或串通,伪造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并提供虚假信息和报告数据的链接;

dd)撤销商业户口登记证;

e)所有在同一营业户中执业的会计师都应撤销其会计服务注册证书。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停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服务:

a)违反专业规定或违反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潜在的严重后果;

b)不再符合执业注册资格;

c)不遵守主管机关有关会计实务活动的检查和检查的规定;

d)未履行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责任。

7.在下列情况下,执业会计师的会计服务注册证书被吊销:

a)作弊或伪造文件以符合《会计服务注册证书》的资格;

b)会计师证书被吊销;

c)因法律上有效的法院判决而被定罪。

第七十条会计专业组织

1.专业会计组织是根据社团法的规定建立和运作的,并有责任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2.专业会计组织有权培养和更新其对会计师和执业会计师的知识,并执行政府规定的与会计活动有关的许多任务。

第五章

会计状态管理

第七十一条国家会计管理

1.政府对会计实行统一的国家管理。

2.财政部对政府进行会计的国家管理负有责任,并具有以下任务和权力:

a)制定并提交政府决策会计发展战略和政策;

b)拟定并根据其权限的会计法律文件向政府颁布或颁布;

c)发行,重新发行和撤销《会计服务注册证书》和《提供会计服务的资格证书》;暂停会计服务业务并暂停会计服务业务。

d)提供对会计师证书的检查,签发,撤销和管理;

dd)会计检查;检查会计服务活动;监督对会计准则和制度的遵守情况;

e)为执业会计师更新知识的规定;

g)组织和管理有关会计的科学研究并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活动;

h)检查,审查和解决投诉和谴责,并处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i)开展会计国际合作。

3.部委和部级机构应在各自任务和权力的范围内,与财政部协调,在其指定分支机构和领域内进行会计的国家管理。

4.省级人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对地方会计的管理。

第六章

条款执行

第72条生效

1.该法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

2.第03/2003 / QH11号会计法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不再生效。

第73条过渡性规定

1.政府应准备必要的条件,以在本法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根据本法第30条的规定开始编制国家财务报表。

2.在本法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法生效日之前成立的会计服务企业必须满足本法规定的所有条件才能被授予。提供会计服务资格证书;如果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则必须终止会计服务。

3.根据第03/2003 / QH11号《会计法》授予越南公民和外国人的会计执业证书与本法规定的会计证书一样有效。

第74条。详细规定

1.政府和财政部有责任详细说明该法赋予的条款。

2.根据本法的基本原则,政府应规定在越南经营的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企业主和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内容。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十三大国民议会第10届会议于2015年11月20日通过了该法律。 

 

  全国大会主席





阮信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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